[本文Event及更新log在此, 最近更新: 03/05/2012]
先戴頭盔: 我不是法律專家而那份修訂極為難讀,僅指出可能是最有問題的部分
是次修訂,其實有幾點細節級問題:
- 公眾展示變了公眾傳播,媒介不限-於是貼個有侵權行為的link都可以是侵權 [1]
- 大量民事撿控的變了刑事檢控,基本上在新版權法之下網上活動相關的部分是全刑事化了。 [2]
- 二次創作、洐生作品、諷刺使用/戲仿parody、fair use等合理使用沒有豁免,和其他國家不一樣 (其他國家對二次創作的豁免和fair use的資料可參考Charles mok的版權條例修訂的魔鬼細節) [3]
三點加在一起就是貼個政府說侵權的改圖/link都可以被政府刑事檢控
This is NOT what we want.
^如果專一點來說這應是「告訴乃論」,也是「公訴」之一,詳見文未
關於刑事化的影響可以看wanleung在FB的說明:
於是,貼個(public) link可以和賣盜版 (商業侵權) 或是BT放種一樣 (網上大量分發)
What the ...?!
而更進一步的是,Inmedia的2011版權(修訂)條例專頁指出,新加入的OSP有「強迫網站在收到侵權通知後,不作任何是非判斷,移除相關內容」之嫌,和PIPA(另一個和SOPA差不多惡的條例)相近。實際執行未知,但條款過嚴是事實。
當然整件事最可疑的是整個條例倉促上馬,草案到刊憲、刊憲到一讀、一讀到二讀每個程序半年不到,而三讀有傳是4月30日,4月20日會交Report並建議在2012年5月9日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別的修例又沒有這麼快...
至於現在可以做甚麼? 做自己可以做的事:
1. 簽反對聯署及遊說議員投反對票:
3. 如果有相關的遊行集會就去吧, for everyone - 我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而這得要自己來守護。
(尤其是你去看《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中文wikipedia簡直就是一片和諧,喵的)
*香港立法是英式,要三讀,只是三讀只是讀而已。所以二讀過了就覆水難收...
1. 技術上來說其實要告好像沒那麼容易,但在公開的情形下全文轉載、貼歌詞這種很易中招的事就少做。(轉連結要看內容-只要是連到copyright owner的site的話應該沒事)
2. 萬一不幸被告,請向高登、Twitter、FB以及可信的網媒 (inmedia)及專業團體 (ISOC HK)求助,儘可能公開事件,不要驚慌、不要孤軍作戰,You are not alone - 為自己和其他人,不要輕易向惡法屈服
[4月19日更新]
補回大量法律依據及少量法例流程。
[4月23日更新]
v7,加上charles mok的舊文連結及Take Actions區內加入樣版信的link.
[5月3日更新]
恢復二讀已被人民力量拉布押後3星期。[拉布甚麼的詳見Filibuster]
IFPI 有不少打手出沒惡意攻擊某些知情人士及團體 [受害者之一]
今晚有公共專業聯盟+ITVoice+理大社會研究中心搞的公聽會,Miss了的朋友可以聽網台聯盟的Record,政界及法律界(單仲楷、陳淑莊、李雪菁博士)的部分及最後的公眾發言值得聽-李雪菁博士指3月26日的修訂有說是替代品 (100條)才是犯法。不過光是單仲楷和陳淑莊指出政府的往績叫大家怎樣信呢...? (又,政府的人還是繼續用舊招遊花園實屬沒誠意之極,這part也很火爆...)
另外最Update的消息可以看Keyboard Frontline 鍵盤戰線
倉促出文或有錯漏,煩請各位留言指正。
話說本來只想寫個中等長度的文結果變了大長篇-不知前因後果、理據還未知事態如此嚴重...
*出petition大佬啊,不是每個市民也知道立法流程、刑事民事的啊! 加上那份修訂之難看、魔鬼細節一堆,不引文說明大家怎樣去判斷?
又,大家關心的其實是自身的自由有沒有受保障: 先是會不會貼個link就可以被政府拉,之後才是改圖改歌等二次創作,連基本權利也保不了就沒法保障更深層次的東西啊!(現實是不保障群眾就沒辦法叫他們支持你和你並肩作戰-也就是說,先考慮別人的事,然後才是自己才有效聚集民眾)
1. 告訴乃論也是公訴(由政府告), 分別只是前者要求「有人投訴」政府才會做事, 具體例子: 台灣的「衰十一」如果雙方家長都沒打算告的話, 警方是不會主動告人的.
2. 不過告訴乃論其實是歐陸法的概念, 不知道普通法有沒有
其中一個例子是蠱惑天王,也是政府告的*,因為是海關拉人
* 網上發佈的侵權行為如屬「大量分發」(如BT的Origin Seed及Upload BT File) 也是刑事檢控
以下是wanleung的說明
從Legal Term看就是這樣的魔鬼-儘管我對那個9成是有疑問的,畢竟政府也是會輸的。
This is NOT what we want.
"This is NOT what we want: Say NO to Copyright (Amendment) Bill 2011" By vincicat license: CC BY-SA Icon: Entypo (CC BY-SA) |
刑事化的問題
因為[1] + [2],於是以下Statement成立:
三、政府可跳過版權人,主動檢控在網上發表的二次創作人或網上分享者這一段的問題正如方Sir在FB所說的
政府雖然聲稱不會主動執法,事實上卻可跳過版權人,不論是否商業用途,均可以損害版權人利益為由,主動檢控在網上發表的二次創作人或網上分享者,成為現代版的「文字獄」。
(引自「 反對《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版權係保護邊個? 擁有人都冇投訴你告咩人?也就是說轉個文、轉個改了的圖(在FB或高登)政府也可直接告你, 而且那是刑事,其心可昭。這不叫網絡23條、港版SOPA這要叫什麼好?
等於你上我屋企探我, 自己開左包野飲, 我都未嘈, 你政府黎拉佢盜竊?^
^如果專一點來說這應是「告訴乃論」,也是「公訴」之一,詳見文未
關於刑事化的影響可以看wanleung在FB的說明:
原本民事轉刑事的目的,是政府可主動動用資源去調查,而且可向法庭申請手令入屋,這個是97年人們支持商業侵權刑事化的論點。刑事化加上公眾傳播之後,這是可以發生的事:
而當時政府只理商業侵權而其他仍維持民事的原因,是擾民。
(完全刑事化後)只要授權了海關,海關可主動拉人,而不需一定收到版權持有人投訴。你當現時貼LINK和賣老翻的情況相同就行。(詳細依據可看文未的刑事化的魔鬼在細節裡,強烈建議一看)
於是,貼個(public) link可以和賣盜版 (商業侵權) 或是BT放種一樣 (網上大量分發)
What the ...?!
沒有安全地帶
Set的這麼嚴時是沒有對二次創作/Fair Use作出明確豁免 ( 見Inmedia的2011版權法系列文章 及 Inmedia的2011版權(修訂)條例專頁指出 ) 、對CC/GNU等Public license也保障不足。而且新版權法照舊保障大商家-現在是沒有指定媒介,只要是未經授權向公眾傳播就算侵權,而且加大刑事檢控範圍。創作者的保障仍然是沒多大進步 。而更進一步的是,Inmedia的2011版權(修訂)條例專頁指出,新加入的OSP有「強迫網站在收到侵權通知後,不作任何是非判斷,移除相關內容」之嫌,和PIPA(另一個和SOPA差不多惡的條例)相近。實際執行未知,但條款過嚴是事實。
當然整件事最可疑的是整個條例倉促上馬,草案到刊憲、刊憲到一讀、一讀到二讀每個程序半年不到,
現在可以做甚麼? Take Actions.
二讀未過仍有轉機*-只要通過任何一個泛民的修訂即可再一讀,如果拖的過今個立法年度即可重新開始整個立法流程。至於現在可以做甚麼? 做自己可以做的事:
1. 簽反對聯署及遊說議員投反對票:
- 反對《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 最初的版本,簽完就算
-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of Hong Kong: Withdraw Copyright (Amendment) Bill 2011
- 比較進步的版本,簽的同時自動一人一信email去知識產權署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共5封)
- 終極行動: Email已經寫好的樣本信去給各立法會議員-元氣彈again:一人一信致立法會議員,反對網絡23條!
- 如果有打回頭的在他們的comment位留言,有人的mail可能已經爆了/block了...
3. 如果有相關的遊行集會就去吧, for everyone - 我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而這得要自己來守護。
(尤其是你去看《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中文wikipedia簡直就是一片和諧,喵的)
*香港立法是英式,要三讀,只是三讀只是讀而已。所以二讀過了就覆水難收...
If bad thing happen
先講一點自保招數。1. 技術上來說其實要告好像沒那麼容易,但在公開的情形下全文轉載、貼歌詞這種很易中招的事就少做。(轉連結要看內容-只要是連到copyright owner的site的話應該沒事)
2. 萬一不幸被告,請向高登、Twitter、FB以及可信的網媒 (inmedia)及專業團體 (ISOC HK)求助,儘可能公開事件,不要驚慌、不要孤軍作戰,You are not alone - 為自己和其他人,不要輕易向惡法屈服
The Last bits
此文目的僅願沒有人要在恐懼之下,請廣傳本文及文中連結[Update]
[4月18日晚更新]【幫手廣傳】版權修訂最新消息已 confirm!(自Nhm Wong)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剛完成法案的審議工作,
並將於2012年4月20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建議在2012年5月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
4 月 21、22 日在旺角行人專用區會有一個大型街頭展覽「二次創作好」
希望可以令到更多市民了解呢條惡法,
請各位多多支持,黎到嘅黎,幫到嘅幫!
[4月19日更新]
補回大量法律依據及少量法例流程。
[4月23日更新]
v7,加上charles mok的舊文連結及Take Actions區內加入樣版信的link.
[5月3日更新]
恢復二讀已被人民力量拉布押後3星期。[拉布甚麼的詳見Filibuster]
IFPI 有不少打手出沒惡意攻擊某些知情人士及團體 [受害者之一]
今晚有公共專業聯盟+ITVoice+理大社會研究中心搞的公聽會,Miss了的朋友可以聽網台聯盟的Record,政界及法律界(單仲楷、陳淑莊、李雪菁博士)的部分及最後的公眾發言值得聽-李雪菁博士指3月26日的修訂有說是替代品 (100條)才是犯法。不過光是單仲楷和陳淑莊指出政府的往績叫大家怎樣信呢...? (又,政府的人還是繼續用舊招遊花園實屬沒誠意之極,這part也很火爆...)
另外最Update的消息可以看Keyboard Frontline 鍵盤戰線
[後話]
本來想遲一兩日再出街的,但看來時間不容許。倉促出文或有錯漏,煩請各位留言指正。
話說本來只想寫個中等長度的文結果變了大長篇-不知前因後果、理據還未知事態如此嚴重...
*出petition大佬啊,不是每個市民也知道立法流程、刑事民事的啊! 加上那份修訂之難看、魔鬼細節一堆,不引文說明大家怎樣去判斷?
又,大家關心的其實是自身的自由有沒有受保障: 先是會不會貼個link就可以被政府拉,之後才是改圖改歌等二次創作,連基本權利也保不了就沒法保障更深層次的東西啊!(現實是不保障群眾就沒辦法叫他們支持你和你並肩作戰-也就是說,先考慮別人的事,然後才是自己才有效聚集民眾)
[參考]
- Keyboard Frontline 鍵盤戰線
- Inmedia的2011版權(修訂)條例專頁
- 《201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全文 (英文) [Thanks @kelvw & @waterlou]
- charles mok 可圈可點: 版權條例修訂的魔鬼細節 (內有其他國家對二次創作的豁免和fair use資料)
- On Copyright Amendment Bill 2011 - [小談2011版權條例修訂案]
[補充]
告訴乃論的補充
以下是方Sir在FB的說明1. 告訴乃論也是公訴(由政府告), 分別只是前者要求「有人投訴」政府才會做事, 具體例子: 台灣的「衰十一」如果雙方家長都沒打算告的話, 警方是不會主動告人的.
2. 不過告訴乃論其實是歐陸法的概念, 不知道普通法有沒有
其中一個例子是蠱惑天王,也是政府告的*,因為是海關拉人
* 網上發佈的侵權行為如屬「大量分發」(如BT的Origin Seed及Upload BT File) 也是刑事檢控
刑事化的魔鬼在細節裡
基本上在新版權法之下網上活動相關的部分是全刑事化了。以下是wanleung的說明
8B是非商業業務的公眾傳播,都是刑事。
不過加入了「達到損害版權㭙有人的程度」。 而8A,商業侵權,是沒有這句。
而用8B被人告時,我們可用8D,「不知情或不相信傳播該作品是侵權作抗辯」; 不過一刑事,政府可靠刻意大細超:
什麼是達到損害版權㭙有人的程度?
這個就在8C:
5這PART,就關二次創作。 其他,我想到是貼歌LINK和貼VIDEO LINK。
- 1. 傳播目的
- 2. 該作品情質, 包括商業價值
- 3. 就該作品整體而言,被傳播的份量及實質數量
- 4. 傳播方式
- 5. 該項傳播對版權擁有人所做成的經濟損害,包括該項傳播對該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所以話,魔鬼在細節,不細節看,大路方向其實無人覺得會有問題。當然由97到現在,我是堅決反對刑事化。
還有貼相,至少轉貼我BLOG(Vinci註:寓意於物)的相,是刑事。因為我本身覺得我BLOG的相有潛在商業價值,所以照片一直是用copyright-所以潛在商業市場或價值,是無敵。
只要政府一告你,抗辯就要在 8C,8D上花時間研究,但政府告得你,就至少有9成把握
從Legal Term看就是這樣的魔鬼-儘管我對那個9成是有疑問的,畢竟政府也是會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