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的版權條例修訂,《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理應是去解決舊有版權條例有問題的地方 (如proxy的問題),但新例似乎是洐生了更多問題,甚至有
借刀殺人、
文字獄之嫌...
[
本文Event及更新log在此, 最近更新: 03/05/2012]
先戴頭盔: 我不是法律專家而那份修訂極為難讀,僅指出可能是最有問題的部分
是次修訂,其實有幾點
細節級問題:
- 公眾展示變了公眾傳播,媒介不限-於是貼個有侵權行為的link都可以是侵權 [1]
- 大量民事撿控的變了刑事檢控,基本上在新版權法之下網上活動相關的部分是全刑事化了。 [2]
- 二次創作、洐生作品、諷刺使用/戲仿parody、fair use等合理使用沒有豁免,和其他國家不一樣 (其他國家對二次創作的豁免和fair use的資料可參考Charles mok的版權條例修訂的魔鬼細節) [3]
三點加在一起就是
貼個政府說侵權的改圖/link都可以被政府刑事檢控
This is NOT what we want.
刑事化的問題
因為[1] + [2],於是以下Statement成立:
三、政府可跳過版權人,主動檢控在網上發表的二次創作人或網上分享者
政府雖然聲稱不會主動執法,事實上卻可跳過版權人,不論是否商業用途,均可以損害版權人利益為由,主動檢控在網上發表的二次創作人或網上分享者,成為現代版的「文字獄」。
(引自「 反對《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這一段的問題正如
方Sir在FB所說的
版權係保護邊個? 擁有人都冇投訴你告咩人?
等於你上我屋企探我, 自己開左包野飲, 我都未嘈, 你政府黎拉佢盜竊?^
也就是說轉個文、轉個改了的圖(在FB或高登)政府也可直接告你, 而且那是刑事,其心可昭。這不叫網絡23條、港版SOPA這要叫什麼好?
^如果專一點來說這應是「告訴乃論」,也是「公訴」之一,詳見文未
關於刑事化的影響可以看
wanleung在FB的說明:
原本民事轉刑事的目的,是政府可主動動用資源去調查,而且可向法庭申請手令入屋,這個是97年人們支持商業侵權刑事化的論點。
而當時政府只理商業侵權而其他仍維持民事的原因,是擾民。
刑事化加上公眾傳播之後,這是可以發生的事:
(完全刑事化後)只要授權了海關,海關可主動拉人,而不需一定收到版權持有人投訴。你當現時貼LINK和賣老翻的情況相同就行。
(詳細依據可看文未的
刑事化的魔鬼在細節裡,
強烈建議一看)
於是,貼個(public) link可以和賣盜版 (商業侵權) 或是BT放種一樣 (網上大量分發)
What the ...?!
沒有安全地帶
Set的這麼嚴時是沒有對二次創作/Fair Use作出明確豁免 ( 見
Inmedia的2011版權法系列文章 及
Inmedia的2011版權(修訂)條例專頁指出 ) 、對CC/GNU等Public license也保障不足。而且新版權法照舊保障大商家-現在是沒有指定媒介,只要是未經授權向公眾
傳播就算侵權,而且加大刑事檢控範圍。創作者的保障仍然是沒多大進步 。
而更進一步的是,
Inmedia的2011版權(修訂)條例專頁指出,新加入的OSP有「強迫網站在收到侵權通知後,不作任何是非判斷,移除相關內容」之嫌,和PIPA(另一個和SOPA差不多惡的條例)相近。實際執行未知,但條款過嚴是事實。
當然整件事最可疑的是整個條例倉促上馬,草案到刊憲、刊憲到一讀、一讀到二讀每個程序半年不到,
而三讀有傳是4月30日,4月20日會交Report並建議在2012年5月9日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別的修例又沒有這麼快...
現在可以做甚麼? Take Actions.
二讀未過仍有轉機*-只要通過任何一個泛民的修訂即可再一讀,如果拖的過今個立法年度即可重新開始整個立法流程。
至於現在可以做甚麼?
做自己可以做的事:
1. 簽反對聯署及遊說議員投反對票:
2. 在還有轉載自由時,見到反對網絡23條/《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圖就按個like然後share/Retweet,讓身邊的人知道有這麼一件事,不致於死的不明不白。
3. 如果有相關的遊行集會就去吧, for everyone - 我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而這得要自己來守護。
(尤其是你去看《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中文wikipedia簡直就是一片和諧,喵的)
*香港立法是英式,要三讀,
只是三讀只是讀而已。所以
二讀過了就覆水難收...
If bad thing happen
先講一點自保招數。
1. 技術上來說其實要告好像沒那麼容易,但在
公開的情形下全文轉載、貼歌詞這種很易中招的事就少做。(轉連結要看內容-只要是連到copyright owner的site的話應該沒事)
2. 萬一不幸被告,請向高登、Twitter、FB以及可信的網媒 (inmedia)及專業團體 (ISOC HK)求助,儘可能公開事件,
不要驚慌、不要孤軍作戰,You are not alone -
為自己和其他人,不要輕易向惡法屈服
The Last bits
此文目的僅願沒有人要在恐懼之下,請廣傳本文及文中連結
[Update]
[4月18日晚更新]
【幫手廣傳】版權修訂最新消息已 confirm!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剛完成法案的審議工作,
並將於2012年4月20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建議在2012年5月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
4 月 21、22 日在旺角行人專用區會有一個大型街頭展覽「二次創作好」
希望可以令到更多市民了解呢條惡法,
請各位多多支持,黎到嘅黎,幫到嘅幫!
(自
Nhm Wong)
[4月19日更新]
補回大量法律依據及少量法例流程。
[4月23日更新]
v7,加上charles mok的舊文連結及Take Actions區內加入樣版信的link.
[5月3日更新]
恢復二讀已被人民力量拉布押後3星期。[拉布甚麼的詳見
Filibuster]
IFPI 有不少打手出沒惡意攻擊某些知情人士及團體 [
受害者之一]
今晚有公共專業聯盟+ITVoice+理大社會研究中心搞的公聽會,Miss了的朋友可以聽
網台聯盟的Record,政界及法律界(單仲楷、陳淑莊、李雪菁博士)的部分及最後的公眾發言值得聽-李雪菁博士指3月26日的修訂有說是替代品 (100條)才是犯法。不過光是單仲楷和陳淑莊指出政府的往績叫大家怎樣信呢...? (又,政府的人還是繼續用舊招遊花園實屬沒誠意之極,這part也很火爆...)
另外最Update的消息可以看
Keyboard Frontline 鍵盤戰線
[後話]
本來想遲一兩日再出街的,但看來時間不容許。
倉促出文或有錯漏,煩請各位留言指正。
話說本來只想寫個中等長度的文結果變了大長篇-不知前因後果、理據還未知事態如此嚴重...
*出petition大佬啊,不是每個市民也知道立法流程、刑事民事的啊! 加上那份修訂之難看、魔鬼細節一堆,不引文說明大家怎樣去判斷?
又,大家關心的其實是自身的自由有沒有受保障: 先是
會不會貼個link就可以被政府拉,之後才是改圖改歌等二次創作
,連基本權利也保不了就沒法保障更深層次的東西啊!(現實是不保障群眾就沒辦法叫他們支持你和你並肩作戰-也就是說,先考慮別人的事,然後才是自己才有效聚集民眾)
[參考]
[補充]
告訴乃論的補充
以下是方Sir在FB的說明
1. 告訴乃論也是公訴(由政府告), 分別只是前者要求「有人投訴」政府才會做事, 具體例子: 台灣的「衰十一」如果雙方家長都沒打算告的話, 警方是不會主動告人的.
2. 不過告訴乃論其實是歐陸法的概念, 不知道普通法有沒有
其中一個例子是蠱惑天王,也是政府告的*,因為是海關拉人
* 網上發佈的侵權行為如屬「大量分發」(如BT的Origin Seed及Upload BT File) 也是刑事檢控
刑事化的魔鬼在細節裡
基本上在新版權法之下網上活動相關的部分是全刑事化了。
以下是wanleung的說明
8B是非商業業務的公眾傳播,都是刑事。
不過加入了「達到損害版權㭙有人的程度」。 而8A,商業侵權,是沒有這句。
而用8B被人告時,我們可用8D,「不知情或不相信傳播該作品是侵權作抗辯」; 不過一刑事,政府可靠刻意大細超:
什麼是達到損害版權㭙有人的程度?
這個就在8C:
- 1. 傳播目的
- 2. 該作品情質, 包括商業價值
- 3. 就該作品整體而言,被傳播的份量及實質數量
- 4. 傳播方式
- 5. 該項傳播對版權擁有人所做成的經濟損害,包括該項傳播對該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5這PART,就關二次創作。 其他,我想到是貼歌LINK和貼VIDEO LINK。
所以話,魔鬼在細節,不細節看,大路方向其實無人覺得會有問題。當然由97到現在,我是堅決反對刑事化。
還有貼相,至少轉貼我BLOG(Vinci註:寓意於物)的相,是刑事。因為我本身覺得我BLOG的相有潛在商業價值,所以照片一直是用copyright-所以潛在商業市場或價值,是無敵。
只要政府一告你,抗辯就要在 8C,8D上花時間研究,但政府告得你,就至少有9成把握
從Legal Term看就是這樣的魔鬼-儘管我對那個9成是有疑問的,畢竟政府也是會輸的。
Special Thanks
方Sir & wanleung: 方Sir(方潤)是知名博客兼老師; wanleung是Opensource界的活躍份子,對版權等條例甚有研究